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无法认定责任,仅是出具了一个出事时间、地点及相关调查的认定书,但没有划分双方责任。这种情况该怎么怎样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大小的案件,当事人就损害要求赔偿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断定双方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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