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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公交摔伤公交公司被判赔偿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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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搭乘公交车下车时,不慎摔伤,老人随即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3月14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被判赔偿3.6万多元。

    黄兆桐今年75岁。去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他持《高龄老人优待证》从南宁市古城路搭乘白马公交公司的23路公交车前往南宁市江南客运站。当公交车到达南宁市江南客运站时,黄兆桐最后一个下车,不慎摔成左股骨颈骨折。事故发生后,黄兆桐被120急救中心送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2.2万多元。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黄兆桐为9级伤残。

    后经交警现场勘查,黄兆桐摔倒位置距离23路公交车右后门1.1米,车辆距离候车站非 机动车道8.1米。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无法确定,但书面告知黄兆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年1月17日,黄兆桐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白马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6万多元。

    江南法院认为,黄兆桐自登上23路公交车起,就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黄兆桐持证搭乘公交车,白马公交公司负有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约定地点的义务。对于黄兆桐摔伤是公交公司的责任,还是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公交公司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但公交公司提出的证据,并没能证明黄兆桐患高血压病与其摔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公交公司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证明,公交车是在公交候车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规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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