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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商业保险代替社保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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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马先生2005年11月与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同时,合同中约定公司为马先生办理商业保险以此替代社会保险。当月,马先生进入该公司工作。工作4个月后,马先生提出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公司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为马先生办理商业保险的义务,并不应再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马先生对此感到困惑,他不知现在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律师评析]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认为:单位不得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逃避责任。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缴纳社会保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者同样不得选择放弃。

    本案中,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显然已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电子公司为马先生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是公司自主自愿的行为,但它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险,更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公司仍有义务为马先生缴纳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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