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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生交通事故 认定工伤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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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怀柔法院审结原告北京联合金剑营销公司与被告吴丹劳动争议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丹提出反诉。法院判决反诉被告北京联合金剑营销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吴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1万余元。

    被告吴丹于2004年5月16日开始到原告处工作。9月1日,被告在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5年3月7日,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所受伤为工伤。6月7日,吴丹申诉至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本案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调解双方就工资问题达成了协议。2006年7月27日,怀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工伤等级为8级。10月17日,吴丹就工伤待遇问题再次申诉至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消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乘坐同事驾驶的机动车辆在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工伤认定程序被确认为工伤后,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故判决反诉被告北京联合金剑营销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吴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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