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塘沽区|离婚|法律咨询|塘沽区律师|律师事务所|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咨询
 
业务精湛,勤勉尽责,资深律师打造专业法律服务平台  塘沽区法律咨询|开发区法律咨询|汉沽区法律咨询|    大港区法律咨询|津南区法律咨询|东丽区法律咨询|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津南区|东丽区|开发区|律师 ——〉离婚继承法律咨询:022-89881251,陈律师
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阅读:人次   

细节成就完美,婚姻法专业律师为你排忧解难!塘沽|塘沽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离婚|法律咨询 
(1985)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一九四八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一九五三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一九六六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一九四八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一九五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离婚网论坛:http://www.tedalawyer.com/guestbook/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塘沽律师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朋友,让他们也得到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
本站首页 | 律师机构 | 婚姻律师 | 法律咨询 | 站长手记 | 站长邮箱 | 网站申明 | 来访路线 |
[塘沽区离婚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原创法律咨询文章,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塘沽离婚网地址:(塘沽区)大连道明珠花园底商。塘沽律师电话:022-89881251
本站为婚姻继承法律咨询网站,以研究、交流为目的,如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备案序号:津ICP备06010698号,法律咨询:13323347858,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