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塘沽区|离婚|法律咨询|塘沽区律师|律师事务所|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咨询
 
业务精湛,勤勉尽责,资深律师打造专业法律服务平台  塘沽区法律咨询|开发区法律咨询|汉沽区法律咨询|    大港区法律咨询|津南区法律咨询|东丽区法律咨询|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津南区|东丽区|开发区|律师 ——〉离婚继承法律咨询:022-89881251,陈律师
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
阅读:人次   

细节成就完美,婚姻法专业律师为你排忧解难!塘沽|塘沽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离婚|法律咨询 

    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13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军婚的保护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军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笔者认为,在认定军人是否有同居行为时,应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区分开来。“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笔者认为,在认定军人是否有暴力和虐待行为时,应注意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应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相当,且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军人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军人要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但书”的意义,还在于沟通了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是指一般离婚案件中,一方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受害一方请求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如果对原婚姻法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因为,就原婚姻法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新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提起离婚过错赔偿的请求。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过错主义离婚理由,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解决离婚过错赔偿的问题。   

    军人没有过错离婚案的处理原则

    如果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但可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离婚网论坛:http://www.tedalawyer.com/guestbook/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塘沽律师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朋友,让他们也得到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
本站首页 | 律师机构 | 婚姻律师 | 法律咨询 | 站长手记 | 站长邮箱 | 网站申明 | 来访路线 |
[塘沽区离婚法律咨询网]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原创法律咨询文章,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塘沽离婚网地址:(塘沽区)大连道明珠花园底商。塘沽律师电话:022-89881251
本站为婚姻继承法律咨询网站,以研究、交流为目的,如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
备案序号:津ICP备06010698号,法律咨询:13323347858,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