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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军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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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们所说的军婚,必须有一方是军人.这里的军人是指在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工作不具有军籍的职工.按照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就是说配偶是不在军队的公民;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个规定.同时我们还看到,法律的这个规定只是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受这个规定限制。这个规定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的,双方都同意离婚的不在此例.

    这个规定主要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在执行本规定的时候,要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比较好的,不是军人的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还是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对夫妻关系不好、婚姻已经破裂,实在是不能继续维持的,要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军人一方同意之后,可准予离婚.

    任何事情都有两方面,军婚也是同样.在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的婚姻权利.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不必征得军人的同意.

    什么是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军人有下列情形属于有重大过错: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现役军人有其他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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