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继续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今年初,中央以2006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肖扬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对《意见》的制定工作极为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意见》稿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17个部门的意见,参考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成熟做法,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北京、天津、河北3个省市部分法院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专门发文征求意见。为使《意见》内容更符合中央精神,还书面征求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25条。在原有涉农案件审判司法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形势特点,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在涉农案件立案工作方面,要求各级法院从制度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要强化对农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提示和释明工作,要真正落实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规定,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涉农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坚决依法惩处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除以往通知提到的犯罪类型外,《意见》紧扣2006年中央1号文件,着重强调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要以亲民、近民态度及时审理涉农民事案件,赋予“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新的时代内涵。对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依法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意见》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时要充分重视和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并尽快完成人民法庭的各项建设任务,为人民法庭工作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奠定坚实基础。《意见》要求,在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着重做好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拓宽涉农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倡导和建立多元化的文明、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
据称,《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又一具体举措,必将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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