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6月4日电(记者刘元旭)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内部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严重脱节直接加剧了执行难。为此,天津塘沽区法院积极推行并强化审执一体的办案新模式,坚持立案、审判环节为执行工作打好基础,消除了由于法院内部部门之间衔接脱节带来的执行难。
过去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一些被告往往会采取脱壳经营等形式抽逃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造成事实上的债务悬空,致使审判后的执行工作难度很大。在审执一体的新模式下,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在立案和审判环节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对于发现有财产转移线索的随卷移送,防止一些被告借机转移财产,也避免保全措施从时间上失效。
记者从塘沽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全面强化审执一体新模式:
第一,加强审执交流,在全院范围内树立审执一体的全局意识,通过座谈交流、个别交换意见等方式及时沟通,努力做到立得尽、审得结、执得完,真正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第二,诉前、诉中抓执行线索,做好财产保全工作。针对交通肇事等类案件执行中较为突出的无法查找财产线索或当事人已将财产转移等问题,在立案时向原告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释明风险,引导其积极申请财产保全,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在审判阶段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为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打好基础。针对执行中因被告情况不明导致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问题,由审判庭在审理阶段尽可能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对外地来津人员在记录暂住地址的同时还要记录其原籍住址,以方便执行阶段查找义务人。
第四,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针对部分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审判法官在工作中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争议较大案件、群体性纠纷等案件的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方便执行工作的开展。
第五,增强裁判文书表述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调解书中准确、详细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主文内容尽量全面、详细,有给付内容的要在判决中写明给付期限;劳动争议案件裁定驳回的,在裁定书中写明原审仲裁内容;判决给付实物的,写明物品的数量、型号,并注明给付不了应给付对价。 |